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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七年”不还+想坐飞机=没门!

  发布时间:2016-02-16 09:45:01


    2008年,“手头紧”的吴某借好友郭某12100元,碍于彼此之间的姐妹情分所以此笔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同年10月1日吴某又向郭某借钱20000元,郭某本想拒绝但吴某提出每月多付1.5%的利息,于是郭某便答应了。借款后,郭某多次向吴某催要,但吴某总是以“手头紧,在多缓几天”为由理由拒不还款。经过5年之久的要债之路,郭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吴某告至卫辉法院,在卫辉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吴某自2013年4月1日起每月归还郭某1000元直至还清40000元,直至还清。本来已经吃了“定心丸”的郭某在家左等右等始终等不到吴某的身影,2013年10月21日郭某向卫辉法院申请执行。卫辉法院立案后,向吴某送达执行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吴某拒不按判决履行。法院又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郭某的银行存款依法查询(无果),于是法院依法将吴某纳入失信人名单库。七年之后,吴某的女儿远嫁武汉,吴某急需买飞机票,去参加女儿的婚礼,但因其“老赖”行为已被纳入全国失信人名单库中,无法购买机票,于是吴某主动到法院归还了七年前就应归还的债务。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者将会由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本案中,吴某的“多行不义”至使自己被列入名单之中,吴某购买机票的行为属于“高消费”,于是便受到了法律的“惩戒”——坐不成飞机。(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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