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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失信黑名单罚金主动缴

发布时间:2017-12-29 12:01:52


    日前,在省会郑州居住的小宇(化名)给卫辉法院执行局打来电话,要缴3万元罚金,并请求把自己从失信黑名单上撤掉。

    原来30多岁的小宇在2015年5月,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卫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今年,小宇刑满释放,但仍拒不缴纳罚金。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后,一直未缴罚金的小宇被卫辉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他本想再干一番事业 ,可是由于被列入黑名单的他,不但飞机票、高铁票买不了,而且高消费场所也进不去,一系列活动受到限制。于是,就出现了前面开头的一幕。

据了解,主动到卫辉法院执行局缴纳罚金的被申请执行人,已不是个例,因为,上了失信黑名单后果真的很严重。

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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