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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被判刑 罚金主动缴

发布时间:2019-03-01 16:05:42


    2月25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一位前来为丈夫办理缴纳罚金手续的女士感慨地说:“这都是喝酒开车惹的祸”。

    2018年2月19日中午,卫辉市某小区居民刘某前往太公泉镇去走亲戚,喝过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白色大众轿车,沿卫吴线、107国道行驶至107国道与比干西路铁路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19.9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据此,刘某于2018年8月22日被提起公诉,经卫辉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刘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结合相关证据认定,刘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被依法羁押服满了二个月的刑期。被判处的罚金,也进入执行程序,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刘某的家属分两次缴纳了二千元罚金。

    法律小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王伟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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