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散步时,被恶犬咬伤,让60多岁的韩老太太饱受惊吓,更让她寒心的是遛狗人矢口否认,谁是谁非?2011年6月7日,卫辉法院审结该案,依据证人证言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80多岁的遛狗人张大爷两口赔钱。
2010年11月14日下午1时许,一条恶狗将正在散步的原告左腿咬伤,当日原告到卫辉市疾病预防中心救治,花费医疗费2222元,次日原告到卫辉市纱场菁华养老康复中心治疗,花医疗费62元,事发后,遛狗的主人矢口否认,经卫辉市公安局纱厂派出所调解无果,原告诉至法院,一名协警出庭为韩老太太作了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二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原告,有证人出具的证明及当庭陈述为证,法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老张夫妇赔偿原告22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