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查封后,被执行人主动变卖被查封的房产。12月28日,被执行人刘某将变卖房产所得偿还了贷款本息,某银行向卫辉法院出具了收款收息凭证。
2 016年11月3日,某银行与刘某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某银行借款27万元,月利率4.2‰,2019年10月29日到期,逾期不能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双方并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单独所有的坐落于新乡市开发区的一套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履行了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刘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某银行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刘某归还欠款本金及截止2020年1月14日的利息、罚息共计275896.26元。
案件经卫辉法院主持调解,某银行与刘某达成协议约定了2020年6月30日前刘某归还本息合计275896.26元,及2020年1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并约定对刘某在新乡市开发区的房产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55万元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调解书生效后,因刘某未按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卫辉法院依法裁定将刘某抵押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向被执行人刘某讲解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刘某面对强制执行的压力,便主动与房产中介联系变卖了自己的房产,于12月28日全部向某银行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