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8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拖欠二十年账款案,为申请人张某执行到位金额20000元,并就下余欠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从2000年开始,张某为某建筑公司长期供应物料,因公司效益不好共拖欠账款74010元。经张某长期催要,截止到2019年共归还欠款11000元,为讨要下余63010元,张某将某建筑公司起诉到卫辉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作为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等理由,请求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过庭审查明被告拖欠原告63010元及原告持有被告单位的原负责人和会计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向被告一直要账的事实,与被告自认归还欠款的事实相互印证,认定该笔欠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遂依法判令被告某建筑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欠款6301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官对某建筑公司多次做工作并讲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使被执行人打消了拒不履行判决的念头。
1月8日,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主动与申请人张某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某建筑公司一次性归还张某20000元,并约定了下余欠款的还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