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上午,在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大门口,甘某夫妇将一面书写着“公正执法 清正廉洁”锦旗递交到综合审判庭法官的手中,并连声说:“谢谢!谢谢!若不是法院公正裁判对方咋会把钱给俺呢?”
原来,甘某是安都乡刘全庄村农资门市部的老板,他的门市为本村及附近村庄的农户供应肥料和农药。经营过程中,甘某自己记有流水账,并按村记账,每村一个交易销售清账明细记录。记录本详细显示每户购买农资产品的时间、品类、价格及清账情况,凡是农户结清货款的,其自行勾划账目,并写有“清”字。2014年,邻村的李某在其门市购买肥料和农药,价款共计7551元,2016年8月19日,李某偿还货款2000元下欠货款5551元未付。经甘某多次催要后,李某先是拖延、推脱,后来竟拒不承认该笔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甘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通过对原告甘某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李某对甘某提供的证据证明的问题没有异议。被告李某辩称,自己陆陆续续在甘某农资门市购买过肥料和农药,至于欠甘某多少货款记不清具体数额了,并言明归还过甘某2000元后就和他结清了账,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结清货款的主张。据此法院认定甘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李某欠其货款5551元的事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结清全部货款。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告按照约定将农资产品出售、交付被告之后,被告即应支付给原告相应的货款,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肥料、农药款5551元,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法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肥料、农药款5551元。
一审判决宣判送达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经过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1月8日,李某收到新乡中院二审判决后就主动联系主审法官,在卫辉法院立案大厅当场将5551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甘某,这才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