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辉市法院执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申请人吴某向卫辉法院赠送了一面“秉公办事 执法如山”的锦旗.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某、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一份,施工协议书约定:二被告将承包的某处河道清淤复堤项目的河道清淤工程分包给原告吴某施工。工程结束后,二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仍拖欠原告工程款222518.89元未付。
经审理后,卫辉市法院于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2518.89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卫辉市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速执团队及时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等,并及时联系该公司负责人,以案释法,讲明利害。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了解到事情的严重性后,迅速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当场将执行款转入吴某的账户。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