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以实际发布期限为准),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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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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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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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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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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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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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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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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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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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行申请范红华、卫辉市博达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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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781执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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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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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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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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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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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杰
156-7053-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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