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以实际发布期限为准),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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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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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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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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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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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放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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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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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经过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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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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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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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方圆机械制造厂申请王海胜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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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豫0781执恢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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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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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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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人卫辉市方圆机械制造厂(个人独资公司)无企业账户,故将执行款转至投资人王小鹏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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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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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震宇
198-3851-5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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