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他传播知识,播种希望,播种幸福,是社会上备受尊敬的职业。然而少数老师却师德缺失,严重影响了教师在群众中的声誉。近日,卫辉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
王某系卫辉市某学校教师,被害人小陈系该校年近仅12岁的学生。2011年3月4日8时许,王某在该学校内打扫卫生,小陈路过此处时将簸箕不小心碰翻了,王某就破口骂了起来,小陈就与这位老师争辩起来,王某就对小陈殴打起来,殴打中,王某用脚照小陈面部踢了一下子并将其拽翻在地,后又用脚照小陈身上乱踢,致使小陈右侧上颌骨切记骨折属轻伤;两侧鼻翼骨骨折(轻度错位)、右眼上下睑皮下出血属轻微伤。
卫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王某已赔偿小陈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