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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货电梯管理不善 误入通道坠落致残

  发布时间:2009-08-04 16:51:54


    美的电器销售代表在和商场联系业务过程中,因电梯门出现故障而致使其坠落电梯通道中致残。7月2日,卫辉法院对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处泰隆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洪波医疗费、护理费、,残疾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15013元。

    杨洪波是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美的空调郑州管理中心新乡地区的一名销售代表,2005年3月20日,卫辉市泰隆公司与第三人新乡市八方公司签订合同书,泰隆公司将其所有的泰隆商场二楼提供给第三人经营,时间从2005年4月19日至2011年4月18日止,使用费每年150000元,以后每年递增5%,合同签订后,第三人进入该商场二楼招商,2005年3月30日上午11时许,杨洪波与新乡市新美电器有限公司业务员赵东方一起到被告泰隆商场二楼,找第三人八方公司在该处的招商办公室联系业务,因该商场的二楼上货电梯门开着,电梯又不在二楼,致使误杨洪波误入其中,顺电梯通道跌至一楼,造成杨洪波受伤,经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长达231天的救治,保住性命,出院诊断为:脊椎11骨折,脊椎10、11半脱位伴截瘫。其后又在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并需要长期进行康复治疗。在庭审中,法院委托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伤残评定及护理等级,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不超过20年。

    法院审理后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泰隆公司开办泰隆商场对公众进行经营活动,设定为公共场所,让第三人八方公司在该商场二楼进行招商活动,由于被告泰隆公司对该商场的上货电梯管理不善,原告从二楼电梯口误入,从电梯通道坠落至一楼,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二级。原告作为智力健全、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进入被告泰隆公司的泰隆商场,在对环境、设施不熟悉的情况下,冒然前行,误入电梯通道,造成受伤致残的后果,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泰隆公司在其商场内进行经营活动,对其设施管理不当,存在过失,未对进入其商场的原告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应当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三人八方公司在被告泰隆公司的泰隆商场进行招商活动,根据被告泰隆公司与第三人的合同约定,第三人租赁被告泰隆公司该场所的经营开始时间为2005年4月19日,在此以前被告泰隆公司享有对该场所的经营,管理的权利义务;原告是租赁开始前到该场所找第三人联系业务发生的人身损害后果,该场所的经营管理权利义务并未转移给第三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告泰隆公司负有对该场所的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在事件中没有过错,又不负安全保障义务,故第三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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