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上收到“请将钱打到某某账号上”之类短信时,一般人都明白是诈骗短信,不会上当。然而卫辉张一就阴差阳错地上了当,将现金50000元存入了骗子的账户。眼见这笔钱如“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张一另辟蹊径,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起诉。日前,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一胜诉,张一通过这一方式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张一系个体经营户,与李一有经济往来关系。2011年6月3日上午8时多,张一电话告知其朋友李一,让其将银行账号以短信方式发到手机上,准备汇款给李一。同日10时57分,张一收到一条由号码为152开头的手机发来的短信,内容为“汇到这个卡上就可以了,农业银行6228480751337860017,李二”。收到短信后,张一以为是李一让发的,于是,于当日下午6点多向李二的银行卡上汇款50000元整,汇款后,张一打电话告诉李一钱已汇出,李一称并未让人给发短信,根本不认识叫李二的人,张一方知受骗,并向卫辉市公安局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经侦查,李二系湖北省随州市某村村民,长期在外打工,无法联系到本人。李一称其与李二没有任何关系,双方根本不认识。张一与李二也不认识,双方从未有过任何经济往来,也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卡号6228480751137860017的银行卡系短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假借李二遗失的身份证办理,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襄阳分行立业路支行。
李二辩称:本人于二○○九年遗失二代身份证,身份证遗失后,本人于二○○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广东省南方都市报登报遗失声明,并到深圳南湖派出所报案,根据公安部最新规定,身份证遗失,只要不是本人所为,一切民事、刑事责任与本人无关。该犯罪分子利用本人身份证,在湖北某地也办理过建行储蓄卡,被本人永久性挂失。案中被害人、本人,从未认识,更不可能有任何联系,冻结银行卡非法所得,和本人没有任何关系,法院可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一误将款项汇入以李二之名开具的银行卡内,已构成不当得利,李二对此亦不持异议,张一诉求李二返还不当得利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判决:李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襄阳分行立业路支行卡号为6228480751137860017内的存款50000元返还张一。(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