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辉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16岁少年李达山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去年11月18日上午,李达山从卫辉到鹤壁市新城区找到同村同龄好友秦以可(另案处理),当晚二人商议抢劫并准备好尖刀和透明胶带。22时许,二人来到鹤壁市新城区某宾馆前,坐上被害人祁某驾驶的出租车,谎称到淇县某村,当车沿107国道行驶至淇县收费站附近一路口时,秦以可掏出尖刀架在被害人祁某脖子上,车停下后被告人李达山遂用透明胶带缠住祁某的手、眼、嘴,并用刀割断该出租车上的安全带绑住祁某的脚,二人将祁某身上的现金60元及诺基亚1202型手机(价值168.3元)抢走。后由秦以可驾驶该车沿107国道行至卫辉境内加油站加油后即将行走时,被害人祁某用脚蹬住该车的变速杆和方向盘并呼喊“救命”,被告人李达山与秦以可逃走。案发后,李达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达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李达山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并能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故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依法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