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年少气盛踢一脚 伤害他人 打伤邻居赔万元 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3-03-20 09:14:28


    近日,卫辉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17岁少年蒿呈强拘役四个月。

    去年5月16日15时许,蒿呈强在本村收购蔬菜时因价格问题与同村夏某发生口角互殴。互殴中,蒿呈强用脚照夏某面部踢了一脚,致夏某左眼眶下壁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6月1日,蒿呈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蒿呈强赔偿被害人夏某经济损失1.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蒿呈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蒿呈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又能投案自首,并已赔偿夏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辩护人提出对蒿呈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依法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文中均系化名)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