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里乡亲遇到矛盾后本应互相谅解,解决矛盾,如果为争一时之气,就会激化矛盾,甚至毁了几个家庭。日前,河南省卫辉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羊啃麦苗而引发械斗,并造成一死多伤的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伟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峰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
2009年1月13日12时左右,李某方(化名)和村里的另一名妇女正在本村西头麦田里放羊,本村村民李峰骑电动车赶来,说羊啃了他家的麦田,李峰的父亲李玉(化名,已判刑)也随后赶来,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李某方随即离开,朝村子里走去,说要去叫他两个儿子。李锋和父亲李玉也离开麦田,往村里走去。
回去的路上,李玉给村支书和村长打电话,请求帮着解决,都没有成功。父子二人就在旁边一个猪场外边捡了两根米把长的木棍。不一会儿,就见李某方及两个儿子李某青(化名)、李某路(化名)从村中走过来,李玉随即给自己的兄弟李某伟打电话求助。
双方发生争斗过程中,李玉用捡来的木棍朝李某方的头打了几下,看到自己父亲挨打的李某青(化名)拿着一把刀朝李玉捅来,划伤了李玉的胳膊。李玉与李某方即又扭打在一起,李玉被咬伤了耳朵。正在此时,李伟赶到,不知从何处拿来的刀就乱抡一通,混乱中,砍伤了李某方的头部,李某青的手也被砍伤。
李某方被打伤头部后被送往新乡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2009年3月12日出院,2009年4月12日死于家中。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方系颅脑损伤后迟发性脑内出血死亡,李某青手部所受损伤属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李某路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李玉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李某伟到新疆轮台县以捡破烂为生。2011年12月2日,李峰到卫辉市公安局庞寨派出所投案。当年12月4日,李某伟让其家属与卫辉市公安局联系投案后,次日在新疆轮台县向赶到的卫辉市公安民警投案。
庭审前,经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伟、李峰自愿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被害人李某方妻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整,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伟、李 峰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伟投案后,在侦查阶段及当庭供述的内容与相关证据不符,直接影响李伟的量刑,故可以认定为李伟自动投案后避重就轻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虽在对相关证据质证时不持异议,是因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其系被迫之行为,这一行为违背自首的应有之意,因而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李某伟、李峰伙同他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应对造成的后果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李某伟、李峰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二被告人已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理。鉴于李 峰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