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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为本 加强民事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3-12-13 09:07:32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中,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三个至上”为目标,以构建和谐司法为切入点,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民事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实现民事审判工作的新突破、新发展,力争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统一思想,增强意识,深刻认识民事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大意义

    1、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利益急剧调整、社会格局不断变化,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增加。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发展大局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调解又是平息社会矛盾的最佳手段。调解本身具有灵活、高效、公正、经济的优势,这些优势既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人民法院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社会稳定的利器。

    2、诉讼调解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曾经得到西方国家的肯定并被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它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诉讼调解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

    二、合法规范,把握原则,严格遵循调解工作方针发挥积极作用

    严格贯彻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调解工作方针,为指导调解工作规范顺利进行发挥积极作用。

    1、坚持自愿原则。自愿是当事人达成调解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条件,反映了法院调解的本质属性。为了反映调解的自然特征和保障诉讼中调解的自愿性,我国民事诉讼法把自愿原则规定为法院调解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这就要求法院调解必须做到程序自愿和实体自愿,即法院调解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得出的调解协议也必须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合意行为。

    2、坚持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包括程序上的要求和实体上的要求。一方面,审判人员在进行调解时应当始终保持中立的状态,不得先入为主或将观点强加给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也不能利用审判优势向当事人施加压力,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另一方面,当事人各方形成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不会给国家或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3、坚持效率原则。严格按照“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以及时、便捷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明确规定以调解为名而拖拉办案的法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效防止调解效率低下的问题。同时,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久调不成的案件,及时裁判,防止因久调不决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审判资源。

    三、以人为本,优化程序,积极推行有利于诉讼调解的配套措施

    (一)强化以人为本意识,提供司法便民服务

    要求法院干警坚定司法立场,把司法为民意识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政法工作的标准,从而做到主动服务,减少诉讼的冷漠和生硬,为审判工作注入更多的人文关怀。

    1、设立诉讼绿色通道。为给当事人争取和缓的诉讼环境,为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公布诉讼费减缓免的条件和程序,为弱势群体、困难群众及农民工群体设立诉讼绿色通道,随来随立、随立随审,并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及时审理、及时执行,有力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2、增设诉讼引导员。引导来院的诉讼群众,解答群众所提出的事务性问题,从而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周到的法律服务。制定“首接责任制”,特别强调立案法官要以“听”、“接”、“审”、“问”、“答”等多种方式,合法、公正、中立、耐心、全面的态度,完整接待处理每一位当事人来访。设立诉讼指南架,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向诉讼群众提示诉讼风险和诉讼流程。

    3、提供“送法下乡”和“假日法庭”等司法便民服务。定期组织业务能力出众的干警送法下基层,对老百姓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本地民众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发挥司法人性化的优势,普及当事人的法律知识、缓解当事人的冲突情绪,从而有效地避免矛盾升级、恶化,也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二)设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方位联动促调解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强调整合全社会的调解资源,形成全社会联动的工作格局,增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整体合力,积极发挥以巡回田间地头民事调解为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作用,设置巡回法庭,用群众听得懂、看得见、信得过、靠得住的方式解决纠纷,才能赢得百姓信任,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案结事了。

    注重加强与司法局、人大、检察院民行科和乡村社区民调组织的协调联络,并广泛动员律师等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构建以法院为主导的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配合的全方位调解体系该机制的建立,使得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汇聚民智,使得纠纷更多的化解于诉前。

    (三)完善诉讼调解机制,多阶段调解化矛盾

    要打破传统的“庭审调”模式,以方便当事人为原则,将诉讼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调解工作的全过程。比如在立案阶段,就可以通过审查起诉状,向当事人询问有关情况,了结案件的基本情况,在立案时对当事人做适量的引导说服工作,有利于防止矛盾纠纷升级,有些争议较小的案件可以在立案阶段就完成调解工作。特别是对于离婚等家庭纠纷,此时的调解最为有效。因为有很多夫妻的一方往往是为了赌气而起诉离婚,如果法官能较早地介入调解,积极地为他们的沟通创造条件,则很容易调解和好,否则,随着诉讼时间的推移,很容易真正地伤害夫妻感情,导致离婚。对于其它开始调解不成的案件,随着诉讼的推进,案件的事实也逐步清晰,法官在审前、审中和审后都可以捕捉时机,促成调解,更为有效的化解矛盾,息诉止争。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支持民事调解工作

    为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法院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民事调解工作给予更大的支持。一是人员合理配置。选调年富力强,有经验、素质高、善调解的审判人员充实到人民法庭,并通过合理调动,实现全部异地任职,减少“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使人民群众更加相信法庭从而愿意调解。二是加强后勤保障。做好调解工作,不仅需要审判人员耗费大量的时间,许多事情也需要审判人员亲历亲为,人民法院应当尽量在后勤保障上给予一线审判人员以支持,保障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创新提高调解方法,积极探索调解艺术

    1、调解中具备“三种能力”,突显“三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各种经济利益分配方式多元化,利益冲突不断涌现,社会矛盾更加复杂,这就客观地要求我们法官要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用心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同时要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要心系群众,一身正气,秉公执法,而且还要具备“三种能力”,即在审判调解工作中,法官是主角,这就要求法官应当具备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疏导能力,突出“三心”,即对当事人调解说法要耐心,为民排忧解难要诚心,评判是非曲直要公心。

    2、组织审判人员交流调解方法,培养和推广调解工作典型。为了培养审判人员的调解意识,通过庭审观摩、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交流、总结推广民事调解工作经验。对于涌现出来的调解能手,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和奖励,有力地促进了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实践中不断完善调解工作方法。

    (1)过错剖析法。一般说来,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由于双方对责任分担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是要法官给个说法。法官在调解时要处于公心,居于中立,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只要责任划分得清楚,当事人是会心服口服的。在此基础上,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当庭清结。

    (2)“背靠背”法。背靠背法又叫分头调解法,在很多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采用“背靠背”法会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此种方法可在庭前、庭中休庭后或庭后进行,一般由审判员分别找当事人谈话,了解案件的一些实质性问题,通过沟通,使主审法官心中有数,寻找调解的突破口。这样,一个案件就很可能会调解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亲情感化法。有些案件是因当事人一时之气或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矛盾越闹越深,双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从双方内心深处来讲,是愿意和好的,希望有个中间人帮他们找个台阶下。针对这类案件就适用亲情感化法,让双方当事人回顾过去的亲情可贵,认识目前反目成仇带来的情感伤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调解便会达到水到渠成的效果。

    (4)冷处理法。 一般情况下,对调解工作宜早不宜迟,但有些矛盾尖锐、感情冲动、关系复杂等案件,如果在双方都是剑拔弩张时进行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此时宜采用冷处理法,叫双方冷静冷静,回去考虑一段时间,但是不能久“冷”而不处理,在冷的过程中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双方的思想动态,掌握最佳时机,还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误会,促成调解或原告撤诉。对确无调解、和解、协调可能的,及时判决或强制执行,不能久拖不结。

    注重调解,化解矛盾,构建和谐,任重道远。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第一线的基层人民法院更应当有所作为,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开展好“调解年”活动,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大力提倡调解结案,最大限度的化解纠纷和矛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张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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