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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吃饭打“白条” 法院判:自己买单

  发布时间:2014-04-30 09:17:31


    卫辉市庞寨乡某小学的李校长经常到李某月的餐馆吃饭,事后给餐馆老板写了一张欠条(共欠餐费2903元)。后来李校长离任,餐馆老板结帐时却遇到了麻烦。日前,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处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餐馆老板李某月欠款2903元。

    2008年,时任庞寨乡小学校长的李某于7月14日给餐馆老板李某月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学校欠原告饭费2903元,为被告李某书写,没有加盖学校公章。事后,餐馆老板多次向李某和学校催要无果。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其原来是该小学校长,就餐是职务行为;原来所在小学则辩称,李某离任时已完成交接手续,该债务是李某的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给餐馆老板书写欠条时虽任小学校长,但欠条是以李某个人名义出具,并且未加盖学校公章;且该小学也否认该条据系被告李某的职务行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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