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病急乱投医。面对生病的孩子,没有那个父母不着急的,可如果情急之下把钱给到别人手里,想再要回来就得费周折了。日前,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处被告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善(化名)不当得利款1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10年春,李善的儿子被诊断患有脑萎缩,心急如焚的李善到处寻医就诊,但儿子病情始终不见有明显好转。据悉,脑萎缩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脑组织本身发生器质性病变而产生萎缩的一类神经精神性疾病。病程长,医疗效果不明显。目前尚没有治疗该病的特效药。2011年,李善经熟人介绍认识邻村经常 “跑庙”的中年妇女井某,听说她曾治好了某某人的病,心急的李善通过熟人找到井某,让井某为儿子看病并给付井某10000元。面对患有脑萎缩的孩子,井某并没有什么好办法,就对李善说淇县马庄有这样的医生,并和李善一起去买了药品,但孩子的病依旧不见好转。后来李善以非法行医罪和诈骗罪报案至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经过调查询问,井某承认这笔钱的存在,但辩称给的钱不是给孩子看病的费用,而是李某把她作为倾诉的对象,耽误打工外出挣钱,自愿提出给的三个月的劳务费。并于2013年5月30日以不符合立案条件给原告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建议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李善提出,可以适当减少归还金额,少归还三两千可以接受;井某则提出,愿意归还2000元,分四年还清,最后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井某没有行医资格,却以给原告李善之子看病为名,从李善那里获得的10000元现金,没有合法依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属于不当得利。井某辩称10000元现金不是给原告之子看病,而是给付的劳务费,因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