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在行车过程中则酿成意外、致人损害的,雇主需要向受害方支付赔偿;如果司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话,雇主有权依法向司机追偿部分损失。近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判处被告侯成海(化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卫辉市恒昌煤炭运销处(下称恒昌煤运处)各项经济损失21200元。
侯成海系恒昌煤运处雇佣的司机。2012年1月21日傍晚,侯成海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在308省道延津县石婆固十字路口与一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轿车驾驶人吴小宝(化名)及乘车人五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于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认为:侯成海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过,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侯成海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当地法院审理,判决认定侯成海对事故具有重大过失,判令恒昌煤运处、侯成海连带赔偿小轿车上吴小宝等受害人医疗费、检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890.38元,并承担诉讼费1995元。上述费用已由恒昌煤运处支付。另查明,恒昌煤运处的重型半挂车的车损为6670元。在审理过程中,侯成海辩称:该起事故主要是因为恒昌煤运处指令雇员严重超载造成的,车辆核定载重38吨,事发时实载68吨,致其在驾驶过程中刹不住车,不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审理后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鉴于本次事故的原因是侯成海驾驶超载车辆行驶至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过而引发,具有重大过错。对卫辉市恒昌煤运处的追偿,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