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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20年诉讼时效 “临时工”状告原单位败诉

  发布时间:2014-04-30 09:35:05


    临时工离开原单位22年之后,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之前的劳动关系。日前,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任某森要求市公路管理局确认1975年至1991年存在劳动关系诉求被驳回。

    任某森诉称自己于1975年开始在公路局处担任养路工、司机等工作,1991年6月自行离开。2013年6月,任某向卫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公路局之间的劳动关系。2013年10月9日,卫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未支持任保森的仲裁请求。后来任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两者之间1975年至1991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原告任保森称其于1991年6月即从被告处离职,即使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2013年6月申请仲裁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故原告的请求,被依法应予驳回。

责任编辑: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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