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拐卖姨妈家2岁孙女 女子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4-05-12 08:30:07


    日前,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女子拐卖姨妈家2岁小孙女的案件,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四年。

    2009年8月初,甘某与曾一起打过工的侯某联系,说朋友家有个小女孩要送人,问能不能给找个人家。候某于8月7日联系了远房亲戚李某,三人下午一起到市人民医院给2岁的小女孩丫丫(化名)体检,并给了甘某6100元钱。离开医院的时候,被丫丫家的邻居王某看到,但王某又不能确定。第二天,听说邻居一家人到处找丫丫,就把在医院看到情况告诉了邻居。丫丫家人随即报警,并赶到医院通过监控视频确定了是甘某抱起了孙女丫丫。

    李某把丫丫抱回家后的第二天晚上,就听说了有个小女孩丢失的事情,随即和候某联系确认,发现丢失的小女孩就是丫丫。8月9日在早上,李某、候某将丫丫送还了她的家人。

    甘某在给丫丫体检的第二天,因为心里非常恐惧,就坐上去外地汽车,在外地打工并结婚生子。2011年,和家人联系时,通过家人规劝,甘某回到卫辉向公安机关自首,并退还了6100元钱。

    卫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甘红梅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甘红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拐卖儿童及时找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又退出非法所得,辩护人对其减轻处罚的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

责任编辑:张希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