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而立之年的两男子求财不寻正路,趁临近年关之际,盗窃停放在农村路边的大货车电瓶,仓皇逃跑中撞车被擒,最终难逃法网。9月22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盗窃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1月19日,离春节只有十来天了,这天夜里,冯某、徐某和一名二奎(另案处理)的男子经过商议,驾驶一辆盗抢来的面包车,携带钳子、扳子等工具,先后来到太公泉镇芳兰、祁爻、前太公泉等村,一人在面包车上放风,两人下车用剪断货车电瓶连接电线等方式,盗窃停放在村口路边的货车电瓶10块。在盗窃电瓶过程中被他人发现追撵,三人驾车逃往辉县途中发生撞车事故,冯某因受伤住院,并于2月10日到卫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被告人徐某逃跑后于2014年2月20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经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5477.06元。案发后,被盗10块电瓶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受害人。
据悉,冯某于2003年、2011年分别被卫辉法院、新乡市红旗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和三年;徐某分别于2005年、2006年分别被辉县、卫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剪断电瓶连接电线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货车上的电瓶,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冯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盗电瓶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冯某、徐某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