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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碰撞事故受害人 肇事者担责三成

  发布时间:2014-04-22 15:50:48


受害人倒在公路上生死不明,被路人发现并报警求援,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又被后来的摩托三轮车再次撞上。120赶到后证实受害人已死亡。事后当事双方因肇事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争执不下而诉诸法院,9月26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处被告张某承担三成赔偿责任,共赔偿受害者家属56545.74元。

2013年12月13日6点左右,太阳还未升起,赶去上班的韩某利和杨某田先后走到新濮公路卫辉境内牌杨庄路口时,看到一辆电动车在路口西侧道路北边翻到着,一个人(受害人王某)躺在电动车西边地上并且地上有血迹。两人随即拨打了110和120,在等待交警和急救车的过程中,张某驾驶着一辆没有牌照三轮摩托车沿新濮路由东向西行驶过来,由于三轮摩托的灯光不好,张某看到前面有事故采取制动措施的时候为时已晚,还是撞到了地上的电动车和王某。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后确认王某已经死亡。后经卫辉市公安交警大队委托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认定为:王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致死。但证人韩某利和杨某田证明张某在二次碰撞王某前已经倒地,无证据证明王某是在与张某发生事故前还是事故后死亡,卫辉市公安交警大队没有认定事故责任,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故发生后,张某通过了交警队支付了13000元赔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被告张某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责任比例?首先,被告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本案无证据证明死者王某是在被告张某二次碰撞前死亡还是碰撞后死亡,但张某在死者王某倒地的情况下发生二次碰撞是事实,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被告张某应承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证据显示王某死于重度颅脑损伤,被告张某全二次碰撞前,王某某已倒地,生死不明,且其倒地系第三方车辆所致或自行倒地,不能查实。鉴于不能查实王某某的死亡系被告张某驾驶车辆二次碰撞所致的情况下,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定,以承担比例30%为宜,且不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扣除王某家属已得到的13000元,判处张某再支付受害人家属43545.74元。

责任编辑:z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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