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少年无证驾车致人死亡 监护人车主齐担责

发布时间:2014-08-22 15:52:08


    叔叔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还没来的及上牌,侄子小豪就开出来兜风,并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致人死亡。9月10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处李某豪(未成年人)承担全部责任,其监护人李某玉、车主李某龙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7月17日晚9点左右,李某玉之子李小豪无证驾驶其叔叔在北京市旧机动车市场购买的无牌二手轿车(原车牌照为京GHU329,临牌为京EB4648)沿卫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板桥路段时,先后与行人李某军、原告之父田某及一辆小型四轮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军受伤、原告之父田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小豪驾车逃逸。经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做出卫公交认字(2013)第1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在事故科处理期间,被告李某玉已支付丧葬费18000元。后协商未果,原告田某喜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271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1571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卫辉市公安交警大队勘验现场后,认定被告李某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认可。李某玉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其叔叔李某龙在明知少年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出借车辆,均存在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判处被告华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再赔偿死亡赔偿金80000元,对上属赔偿款项,华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具有追偿权。不足部分的死亡赔偿金,被告监护人李某玉赔偿37704元。被告李某龙作为车辆所有权人,管理不善致使其侄儿即被告李某豪(未成年人)驾驶该车辆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并造成受害人田某当场死亡,根据其过错程度,由其承担20%的责任为宜即由李某龙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9426元。

责任编辑:张希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