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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甲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4-11-25 14:46:32


    基本案情

    李某某、李某甲的母亲李某乙与王某某于2002年离婚,离婚时,卫辉市人民法院就子女的抚养问题对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约定离婚后,李某某、李某甲随母亲生活,王某某每月向李某某和李某甲支付抚养费共计350元。现由于李某某和李某甲学龄增长,教育费用支出增多,每月350元无法满足其学习教育需要,为此再次向卫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和李某甲抚养费2000元,直至二人高中毕业。王某某则认为,依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自己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原告李某某和李某甲应由其母李某乙自行抚养,自己不应再次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2012年4月12日,卫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处王某某在每月支付李某某抚养费200元的基础上增加至每月320元,至18周岁止。在每月支付李某甲抚养费150元的基础上增加至每月320元,至18周岁止。

    裁判理由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李某某和李某甲以王某某每月支付350元抚养费无法满足其学习教育的需要,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本案依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王某某每月共支付李某某和李某甲350元不足以维持二人日常生活需要,且二人之母长期患病,需花费医药费,无力支付抚育费,根据王某某的现时状况及当地可支配收入,适当增加抚养费至每月每人320元符合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吉伟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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