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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调研

  发布时间:2015-08-26 08:52:43


    论文提要: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构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权的功能就是审判权力行使过程中对国家和社会产生的有利作用。而目前对审判权运行机制影响最大的就是审判权的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途径,而司法独立的核心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的审判权时实现公正司法的保障,由此可见审判权独立在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的重要性,当前,我国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审判的公正,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影响了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因此,进行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只有改革审判运行机制,才能真正让法官依法独立行使手中的审判权,不受外界因素的干预和影响,才能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笔者试图通过对当前审判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方向等方面的讨论,尝试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问题提出一管之见,以期对法院审判实践有所裨益。(全文共6209字)

    关 键 词:

    审判权   司法体制   司法独立   机制改革    

    以下正文: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关于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问题,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院下发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要继续深化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而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则被单独列出,由此可见其重要性。

    作为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四项重大改革之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审判权运行的是否顺利关系到司法的公正性,近几年来,出现的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权威性下降等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当前审判权运行机制中存在的缺陷所暴露出的问题。因此,如何进一步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

    一、当前审判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权的独立性得不到保障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由此可见审判独立的重要性,然而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审判独立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审判权往往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领导机关和领导的干预。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淡薄,“权大于法”的畸形观念依然存在,使得党政领导干预法院审判工作的现象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领导机关和领导为了维护地方利益、个人利益等,通过多种方式甚至直接对审判权进行干预,在案件事实认定和具体适用法律上对法院施加压力,导致法院审判人员在作出判决时受到影响,不能作出最公正有效的判决。

    二是案件当事人的干预。法制宣传的深入,提高了群众的法制意识,也有越来越多的纠纷涌入法院,但出于处心积虑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原因,当事人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不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解决,而是采取找朋友、托关系、找领导、上访等非正常方式,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理程序和效率。

    三是管辖体制的限制。当前,法院人财物的管理仍然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因此不可避免受制于地方利益。法院的人事、财政依附于地方权力,使得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到阻力,审判往往难以摆脱地方干预。

    四是媒体的干预。媒体对法院审判的监督是必要的,但是当前存在的问题是媒体对案件纠纷的监督超过合理限度,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造成不当干扰。一些媒体一味的追求发行量、关注度等,或夸大报道,或凭主观臆测便对案件横加指责,甚至有个别媒体人接受当事人钱财,按照当事人意图撰写不实报道,这些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效应,严重的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理。

    (二)审判没有得到有效监督

    审判权的正常运行主要依赖于两个方面的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具体为:

内部监督问题主要表现为:合议庭制度的不规范,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合议时,要求所有合议庭成员全部到庭,认真参审、合议案件,从而做出公正判决,但实际中,有合议庭成员未能全部到庭参与合议的情况,或者到庭却不发表自己意见,只是随大流,附和别人观点,这样使得合议庭成员之间失去了相互制约,合议庭起不到作用。

    外部监督问题主要表现为:目前存在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人过问案件,甚至以其身份过问案件。人大作为一个整体,对法院的监督是不足的,但是作为个体,对法院的监督过强,人大代表以个人身份过问案件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造成一定影响。

    (三)审判管理的行政化

    当前,法院内部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行政色彩,主要原因是对审判的监督和管理的不断强化,导致出现了监督和管理等在无形中破坏了审判权的独立,打破了司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出现了司法审判的不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审判管理行政化的错误定位。一直以来,整个法院都被认为是审判的载体,并认为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特点,而将法官排斥在独立审判的概念之外。(2)长期以来,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导致法院的审判管理仿效行政管理的模式,形成了行政首长负责制,法官只有审理的义务,却没有裁判的权利。二是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错误。现在法院中常见的方法是院长、庭长审批、决定具体的案件,所有案件的立案、适用程序要经过庭长审批,法官要主动向庭长汇报案情,请示方案,审判结果要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有异议的经审委会讨论决定。这种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审判决策的现代诉讼程序要求,不利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是不利于审判权的独立性的。

    二、问题产生原因

    一是法院案件多、法官少现状的影响。当前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案件多、法官少,基层法院每年都有几千起案件,平均到每个法官身上,每人每年至少要办一百多起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合而不议,往往会流于形式,合议庭人员没有精力和时间来进行认真研究,形成了谁主办,谁说了算的内部潜规则。

    二是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3)当前,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法院人事、财政等仍然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导致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三、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实践

    当前,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践主要是新型合议庭制度的推行。合议庭是我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审判案件的最基本而又重要的审判组织形式,它为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特点在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独断,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公平的审理和判决。(4)目前,基层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现状,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原因,合议庭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造成合议庭审判权依附于行政权,合议庭制度流于形式,从而影响了合议庭作用的发挥。因此,新型合议庭的推行势在必行。新型合议庭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完善案件承办人制度。以前,合议庭制度中,审理案件的承办人是合议庭,不是个人,合议庭作为了案件的责任主体,合议庭所有成员只是合议庭的组成部分。而新型合议庭中,将承办人变为合议庭内部负责处理具体案件的成员个人,承办人的产生又合议庭来自行确定。这样做使得承办人对合议庭负责,在不经过合议庭讨论决定的情况下不能私自形式,承办人的行为后果也由合议庭承担,以此来保证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共同决策。

    二是评议公开。以往,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评议案件作为审判机密,不得向社会公开,评议笔录也禁止当事人查阅,但是这种方式也导致了问题的出现,合议过程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导致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不认真,表决时随大流符合他人意见,合议庭制度流于形式。新型合议庭制度中,为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解决评议案件的随意性,发挥法官的独立性,将评议公开,让当事人了解评议的过程、案件的进展以及合议庭成员的意见,从而有效遏制评议的随意性,充分发挥合议庭制度的作用。

    四、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建议

    (一)加强作风建设,树立大局观念

    教育法官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学会换位思考,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尊重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从思想上认识到“为谁服务”,用好手中的审判权。准确把握“司法为民”的精神内涵,将亲民、爱民、利民意识贯穿于审判和执行案件全过程,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秉公执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5)

    首先做到严格自律。加强作风建设,关键是自律的问题,这是作风建设关键的一环。一是强化宗旨意识,牢固树立作风建设的理念。我们要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始终做到密切联系群众、真心服务群众。要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人民群众当作亲人,带着深厚感情走进基层,融入群众中间,了解群众所需所求所盼,听取意见建议,赢得群众理解和信任。二是提升素质,增强作风建设的动力。仅有为民服务的理念还不行,还必须掌握为民服务的本领。要通过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增强作风建设的动力。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要做到精通自己所在领域的专业知识及相关理论,做到业务知识熟知于心,运用自如,要广泛涉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拓宽自己的知识面。三是养成作风建设的习惯。要把作风建设当作一种自觉行为,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自觉践行。

    其次要加强他律,以凸显作风建设的威力。一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内容主要包括出勤签到制度、值班制度、财务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

    (二)加强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

    通过建立反腐倡廉监督制约机制,在法院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使法院领导干部领导权、审判权、执行权、司法行政权等各项权力进一步得到有效监督制约,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得到有效遵守和执行,惩治机制进一步发挥作用,有效预防和遏止法院内部腐败行为的发生,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监督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同时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权力运行的监督,加强对人事干部权行使的监督,加强对司法行政权行使的监督,完善预防、发现、纠正的监督工作机制。对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等进行监督,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基础上不断强化外部监督,将法官的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下,同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

    (三)推进审判公开,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离不开司法公开。推进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是一个有效的措施,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推进审判程序的公开,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审判程序透明程度。二是推进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公开,接受当事人对案件全过程的监督,同时畅通信访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落实反馈,有效的遏制群众因案件产生的不良情绪。

    (四)完善各项制度,维护审判公正

    建立完善立案、审理、执行等程序的管理体制,确保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结案,以解决久拖不立、久立不审、久审不结、久结不执的情况。

    (五)打破审判管理行政化

    法官要想真正拥有独立审判权,在审理案件时不受院长、庭长等的干涉,就需要废除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必须不断强化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地位,改革内部审判管理行政化体制。具体措施有:一是不断更新审判管理理念,重建现代审判管理运行机制。要明确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力,用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从制度上废除法官行政职级制,行政机关的领导充斥法院后,其长期所习惯的行政管理方法就会对审判公正产生影响。因此以法官序列的等级制代替法官的行政职级的方式,可以有效的避免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机关活动方式对审判工作产生影响。三是理顺相互关系,构建完善的职责任务。理顺院长、庭长、审判员、书记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审判管理改革的主要问题,院长、庭长和法官在行政管理上是上下级的关系,法官的工作对庭长负责,庭长的工作对院长负责。在理顺几者之间的关系后,还要明确其主要职责。四是不断强化监督,实现公正和效率。强化督查,限期结案,通过对审判流程进行跟踪管理,促进案件质量和审判质效的提高。

    (六)促进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影响法院审判公正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地方政府对法院审判的干预,究其根源,是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不统一造成的,法院人事、财政归地方政府管理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受制于地方权力。促进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从立法层面和制度上真正解决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将法官任免、人员编制、人事管理提高到省级统一管理,经费保障纳入省级和国家财政预算,使司法权的国家属性和宪法地位得以彰显,这样做,能够提高法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在审理案件时,面对地方权力的插手,就可以底气十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地权力的不当干预,以确保法院秉公办案。二是确保审级的独立。强调各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独立,除了审级监督,各级法院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与此相关的是,应该确保各级法院法官之间地位平等,可以有职位待遇的差别,但不得有职级差别。严格按照宪法法律,依托各级人大和省级组织、编制机构进行。人民法院也应当在确保审级独立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科学的法官选任和法官员额制度,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坚决避免出现上级法院尤其是高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情况。明确法院的审判从来不是简单地对纠纷做法律上的归属和判断,它更是一种以法律为导向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这个目标下,法官审理案件时,只应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不能接受其他命令干涉。对法官而言,可建立事后错案追究制度进行监督。

   五、结论

    法官的审判权是法律赋予的,用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权力,因此如何依法独立的行使审判权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通过增强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监督,重建审判管理体系等措施,可以赋予法官们真正独立的审判权,让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做出最公正的判决,从而为实现社会的稳定团结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吉伟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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