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网购开锁工具 盗窃手机卖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8-26 08:46:15


    网络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改变的同时,竟也给心存恶念的人留下了为非作歹方便之门。12月4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手机卖场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广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4月中旬,正在杭州打工的李某广接到张某勇(另案处理)的一个电话,邀请其入伙“干一票”,说已经踩好点,并给其寄去100元钱。李某广同意后遂赶回卫辉和张某勇汇合。

    二人见面后,重新对准备下手的手机专卖及邻近商铺进行了踩点,张某勇先后从网上购买了两套开销工具,4月15日,张某勇用第一套工具没能打开手机店门锁。4月16日凌晨,李某广伙同张某勇骑电动车来到卫辉市区健康路上一家手机专卖,使用购买的第二套工具打开手机卖场门锁入店盗窃,因自己有案底,就让张某勇先进到手机店里把涉像头转到一边,进去后,将防盗门从里面关上,二人就开始把柜台里的手机往张某勇事前准备的编织袋里装,盗得手机66部、平板电脑4部、蓝牙耳机14个、内存卡9个、充电宝1个及现金600余元。因“做贼心虚”,担心被人发觉,未对邻近手机店实施盗窃。后张某勇分给李某广20多元现金及3部手机让他到新乡卖钱花,余下财物归己占有。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748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物品及剩余的30.5元现金,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广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由他人提议盗窃,并购买作案工具,被告人李某广事后分得较少赃物,且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李某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李某广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吉伟立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