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一户人家翻建宅院,擅自改变排水的历史走向,在与邻居出路相毗邻的院墙上留排水口及厕所生活垃圾出口,邻居认为其行为严重侵害他的合法权益,用石磙及预制板进行了封堵,双方遂起纠纷对簿公堂。昨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关于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
根据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法院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冯某所居住的宅院东西相邻,被告居住在原告西(里)侧,门前为一条2米多宽的出路,与原告南院墙呈东西走向相互毗邻。2008年,原告对宅院进行翻建时,在南院墙根部留下三处排水口,并在墙西头距被告街门口处留出一约40公分见方的出口(墙内侧为原告家厕所),用以排放厕所内的生活垃圾,原、被告从此不断发生矛盾,经村干部调解未果。2008年秋后,被告以原告排水及排放生活垃圾影响其生活和出行为由用石磙及预制板分别埋在其出路上即原告排水口和生活垃圾口外侧,对原告排水口和生活垃圾口实施封堵,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作为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2008年,原告在翻建宅院时,应当考虑到向被告出路上排水及将厕所的生活垃圾出口留在距被告街门口处必然给被告的生活及出行带来不便,且有证据证明原告排水的历史走向是向东排水而非向南排水。此时,原告就应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及排放生活垃圾,但其并未采取其他措施,而是擅自改变排水的历史走向,在与被告出路相毗邻的院墙上留排水口及厕所生活垃圾出口,其行为给被告的生活和出行带来了不便,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堵在其排水口及厕所生活垃圾出口的石磙及预制板等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