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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狂犬疫苗后死亡 防疫站担责三成

  发布时间:2009-09-01 09:13:03


    50多岁的男子杜某在深夜被狗咬伤面部后,于次日到当地防疫站打了狂犬疫苗,还未注射第四针便狂犬病发死亡。河南省卫辉市法院审理此案后,经调查及双方质辩后,法院认定防疫站存在一定过失,遂依法判处其担责30%并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2600元。

    案件回放

    2007年10月18日夜,原告郭俊英的丈夫杜某被一只流浪狗咬伤头面部后出血,于次日8点半到卫辉市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并交费270元。杜某按防疫站要求,分四次在该处注射狂犬疫苗,却未加注免疫制剂。尚未注射来得及第四针,10月30日杜某突然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经新乡市第一附属医院诊治无效后死亡。出院诊断为狂犬病、次日死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丈夫杜某被狗咬伤后于次日到防疫站就诊,并支付医疗费,双方已构成医患关系。但杜某第二天到防疫站注射疫苗,其间已隔数小时,并最终死于狂犬病,狗为狂犬病宿主无疑,杜某在受伤后是否及时处理不能查实,狂犬病又属不治之症,注射免疫制剂是否能阻却杜某死亡,及其死亡与被告接种行为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但作为防疫机构,对当事人的伤情判定,是否加注免疫制剂作告知,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杜某死亡的30%责任。

    关于狂犬病

    狂犬病是以狂犬病毒引起的以侵犯中枢神经系统主的急性人兽共患传染病,几乎所有的温血动物都对狂犬病毒易感。病犬是该病的主要宿主。人被病犬咬伤的发病率约为15%至30%,被病狼咬伤后为50%至60%,如果及时正确处理伤口(用肥皂水清洗)并接种疫苗,发病率可降至0.15%。被病犬咬伤后,在防疫学上称为“狂犬病暴露人员”。根据暴露程度,分为Ⅰ、Ⅱ、Ⅲ级,Ⅲ级最重应立即清洗伤口并注射免疫制剂。该病潜伏期5日至19年或者更长,出现症状到死亡一般不超过6天。

责任编辑: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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