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2、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3、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
4、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
5、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