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水泥厂运煤的货车车主李某雇佣并指使司机,屏蔽自己两辆货车上的GPS卫星定位信号,掩盖行车轨迹,以次充好偷换好煤,至使雇主遭受损失。近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李某是一个普通的货车车主,2014年2月份,被告人与卫辉某水泥公司签订煤炭运输协议,雇佣杨某某、翟某某、冯某某等人(均被另案处理)驾驶货车运煤。同年5月份以来,为牟取利益,被告人李某某购买卫星信号干扰器交给司机,让司机在运煤的过程中屏蔽运煤车上的GPS卫星定位信号,掩盖货车行迹,将车开到其本人的煤场内,将车上的优质煤卸下一部分后,再用铲车装上同等重量事先掺好的劣质煤后由司机将车开往卫辉某水泥公司过磅交货。被告人李某某指使司机利用卫星干扰器骗取水泥公司原煤55次,对企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案发后,通过积极退赔,李某取得货主谅解。
卫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采用劣质煤替换原煤以次充好的手段,骗取他人原煤,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雇佣并指使杨某某、翟某某、冯某某等人相互配合诈骗他人原煤,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法官提醒:“懂得”将高科技运用到平时生产生活中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动了歪脑筋,必将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