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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与“丈母娘”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5-11-10 08:20:01


    曾经“亲若母子”的两人对簿公堂,面对那昔日熟悉的脸庞,令人唏嘘不已。最终亲情与法官调解双重的作用下,两人各退一步,使得案件圆满解决。

    丈母娘(原告)诉称:2010年至2011年期间,我姑爷(被告)因为做服装生意缺钱,借了我2.4万元。2013年7月15日我拿着姑爷(被告)给我的欠条让他还钱,但是他拒不还钱,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返还2.4万元及利息。姑爷(被告)辩称:我同意偿还原告2.4万元,但现在无力偿还。该借款是我与韩某某(被告前妻)共同经营服装生意时借原告的款,原应夫妻共同承担但我愿意承担全部债务。

    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曾系岳母与女婿关系,在被告与原告之女韩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即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与韩某某为经营服装生意分三次借原告现金共计2.4万元,被告并于2013年7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另查明,原告庭审中自愿放弃利息主张。被告自愿承担2.4万元的全部还款责任。

    经审理卫辉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归还2.4万元借款,有借据证明,且被告亦予认可,原告主张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焦某某借款2.4万元。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主张;被告自愿承担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亦无异议,法院将其视为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予干涉。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可以自由处分,在本案的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并未因离婚而反目成仇,原告主动放弃了利息,被告主动承担了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的大度使得该案的审理过程和谐,说明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未必需要锱铢必较,双方可退一步反而可以收到和谐解决纠纷的成效。法官在审理家事纠纷甚至“前”家事纠纷的案件中可以适当引导双方顾念感情、互相谦让,妥善化解矛盾。

责任编辑:su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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