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人员在收取垃圾处理费用时,与一名群众发生纠纷,并殴打致其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骨折。3月27日,卫辉法院审结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普文管制一年。
2009年3月31日6点左右,卫辉市城管人员李普文等人在卫辉市城郊乡下园村路边征收垃圾处理费时,驾驶农用三轮车的甘某路经此处,双方因收费问题出现争执并互相殴打。殴打中,李普文用拳头照甘某鼻部打了一拳,致使甘某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左侧上颌骨骨折。经鉴定,其左侧上颌骨骨折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普文自愿赔偿被害人甘××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普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