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齐心协力 母女盖起违建经商 对簿公堂 有“理”为何败诉

  发布时间:2016-05-26 09:15:59


    这段引起母女对簿公堂的往事要从2013年说起,2013年李某与案外人王某达成协议一份,占用王某位于卫辉市107国道边约60平方米的空地。由于此路段车流量大,李某便想投资开饭店赚钱,于是便让妻子找来岳父岳母商议,二老也感觉这是个赚钱的好路子,于是便与女儿女婿共同出资在此空地上建造房屋一处。

    2014年2月,李某与岳父岳母告达成饭店经营协议,约定每一年交替使用该房屋经营饭店。李某夫妇首先经营至2014年农历11月11日,李某的岳父岳母于2015年农历正月十八日接手经营。2015年农历11月12日,等到李某携妻子向父母讨要饭店钥匙时,岳父岳母遭到拒绝,双方发生矛盾,导致该饭店停止营业至今。

    2016年李某和妻子将岳父岳母起诉,女儿女婿与岳父岳母对簿公堂,李某夫妇出具了租用土地的的合同,以及双方当时关于轮流经营饭店的协议书,要求岳父岳母履行当初的约定,将双方共同投资的饭店交给原告经营,并赔偿因不能经营饭店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所占用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李某夫妻及其岳父岳母双方签订的饭店经营协议所涉及的房屋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未经批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饭店经营

    协议无效。故原告要求继续履行饭店经营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协议是否有效,订立协议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双方订立协议时,违法了法律属于无效协议,因此该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才有上述判决。

    一座高楼大厦无论设计得多么漂亮辉煌,如果建筑在沙滩上,能辉煌几天?创业艰辛,守法更加重要,且创且守法!(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1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