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郜某与孔某结伴去缅甸赌博,谁知孔某进赌场之后“兴奋的过了头”竟欠下10万赌债,得知孔某已经身无分文之后赌场老板当场扣押了孔某并声称“如果不还钱,就别想出赌场的门。”孔某无奈之下找到郜某,在孔某写下欠条并再三保证回国后一定立刻归还欠款的情况下,郜某替孔某偿还了10万元钱的赌债。
归国之后,郜某多次向孔某索要欠款但都被孔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日子一天天的过去,孔某也就一天天的拖着不还钱,再一次索要无果后,怒火中烧的郜某伙同李某、马某、杨某称孔某不备将其拘禁起来,并多次要求孔某向同家人联系还钱。拘禁期间由于孔某的“不配合”遭到了李某与杨某的多次殴打。在孔某被拘禁后次日下午,郜某、李某、马某带着孔某前往孔某的哥哥家中拿钱时,孔某的哥哥乘机报警,郜某、李某、马某被当场抓获,孔某也被成功解救。事发后不久,杨某主动投案并交代了犯罪事实。经有关部门鉴定,孔某左眼上睑皮下出血、右臀部挫伤、左臀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经卫辉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郜某、李某、马某、杨某以索要债务为目的,限制孔某的人身自由,并对孔某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四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属于共同犯罪,郜某因与孔某有债务纠纷,要求李某、马某、杨某与其共同索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马某、杨某应郜某之邀索债,限制孔某的人身自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李某、马某、杨某从轻处罚。鉴于郜某、李某、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已对孔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郜某、李某、马某、分别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六个月,杨某则以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