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鹏的朋友冯振磊上网聊天时与人发生言语争执,被告人吕鹏年少无知,为了江湖义气、为了帮朋友出头,明目张胆的将被害人段某打得鼓膜穿孔。案发后,不但没有投案自首,反而成了逃犯。其行为应被谴责,更值得人们深思。2011年5月11日,卫辉市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09年7月27日23时许,与被告人吕鹏熟识的冯振磊在上网聊天时和被害人段某等人发生网络间语言口角争吵,随后冯振磊以和解为名约段某等人见面,在卫辉市健康路“E维空间网”门前,冯振磊纠集吕鹏及陈琳等人双方见面后遂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发生殴打,冯振磊、吕鹏等五人将段某左耳部打伤。经卫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属于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轻伤),案发后,除吕鹏畏罪潜逃以外,其他同案犯都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0年11月26日,吕鹏落网,结束了惶惶不可终日的逃犯生涯。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鹏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相关法条: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