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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提取住房公积金 卫辉法院执结一起20万元标的借贷案

  发布时间:2018-05-09 15:11:00


日前,在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协助下,卫辉市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杨某在该中心账户上的存款36000元提取至法院执行专户,自此,这起拖欠20万元债务的案件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强制执行完毕。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年12月17日,候某经杨某介绍并担保,将20万元借给韩某,约定同年12月23日还清,出具有借条,借款到期后,经侯某多次催要未还,候某于2017年2月向卫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韩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请求被告杨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卫辉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作出了由被告韩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候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判决;杨某对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韩某、杨某不能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就在卫辉法院将要对韩某、杨某的财产及人身采取强制措施时,杨某的母亲李某自愿为两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据此,卫辉市人民法院未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人身采取强制措施。因韩某、杨某二人未履行义务致使候某债权无法实现,卫辉法院于2017年7月15日作出裁定,由李某在保证范围内向执行申请人候某清偿20万元借款及利息。

卫辉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期间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韩某、杨某是新乡市一家商业银行的职工,因违规揽储、挪用资金等问题,杨某被给予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为二人提供保证后,用自己的工资还了部分债务,对下余债务并没有积极清偿。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执行干警分别对韩某、杨某、李某所有的银行账户进行查控冻结,经网络查控,执行员发现保证人李某名下分别有两笔存款共计14万元,遂依法进行了划拨,同时还发现杨某在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有住房公积金36000元,经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依法将36000元提取到卫辉法院执行专户,4月24日,申请人候某从卫辉法院领取了最后一笔执行款,这起2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全部执行完毕。

执行攻坚在路上,卫辉法院在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行动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永亮以上率下、攻坚克难,倾全院之力,为执行局配备精兵强将,为加强信息化建设给执行局增添了计算机、扫描仪等新设备,使卫辉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中更加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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