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农为当地收奶点送生奶,最初尚能货款两清,但后来却拖欠下几万元奶款不予偿还。无奈之下,奶农只好将收奶点告上法庭。2009年4月17日,卫辉市法院判处被告申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奶农奶款5万2千余元。
2007年5月份,申某在本村设一牛奶收购点,奶农杨某陆续为被告供应牛奶,到2008年元月底前,被告已付清原告的牛奶款。但从2008年2月份到当年4月份,申某在仅支付给原告牛奶款2千元后,下欠5290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被告申某向原告出具的收据,可以证明原告杨某向被告申某供应牛奶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故被告申某应予偿还牛奶款。在许审中,被告虽辩称是代收行为,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此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