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上午,在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某市政管理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起因过错侵权致申请人伤害的纠纷案,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使纠纷圆满化解。
事发于2016年10月18日夜,年轻小伙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卫辉太公路与新濮交叉口处,撞到路上设置的铁栏杆而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并造成两处伤残,等级分别为七级和十级。2017年李某以某市政管理处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为由,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8万余元。
案件经过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由某市政管理处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25080元。
判决生效后,2018年11月13日,李某向卫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卫辉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某市政管理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干警多方努力,促使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单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80元,于2019年元月10日 至5月31日每月月底前支付19000元,这起因过错致人伤害的侵权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