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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 名单上失信 罚金主动缴

发布时间:2019-01-04 17:13:47


    元月3日下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接待了一被执行人,该被执行人徐某主动缴纳了罚金4000元。

    家住卫辉某乡的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徐某刑满释放后,4000元罚金一直未缴。

    近日,已到结婚年龄的徐某上网发现,自己在执行信息网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徐某意识道:“这可不行,我得赶快把罚金缴了。”于是,就主动联系执行干警,来到卫辉法院主动缴纳了4000元罚金。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该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责任编辑:王伟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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