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太感谢你们了、、、、、”2月14日下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被执行人李某杰的父亲伸出大拇指激动地说。
2011年,李某杰因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非法所得12600元予以没收。李某杰在某监狱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一次减刑机会。但是,李某杰及其家属对应追缴的12600元非法所得置若罔闻,服刑七年来也未退赃,如果在2月14日17点以前仍不缴纳就将失去这次减刑机会。
当李某杰的父亲得到此消息后,就赶忙筹款前往卫辉法院办理缴款手续。由于下雪道路结冰影响,李某杰的父亲在下午上班时才匆忙赶到卫辉法院。看到被执行人父亲焦虑的神情,卫辉法院执行法官特事特办,迅速立案办理追缴违法所得手续,当李某杰的父亲拿到缴款收据后感动不已,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法律小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