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份,河南省卫辉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小军要求被告小民和小新共同偿还47万的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被告小民和小新系夫妻。被告小民因做生意于2007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30万,约定了利息,并用其妻小新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将证件压在原告处。此后被告小民一直能按约定支付利息。2010年5月27日被告小民又向原告借款17万,同时约定了利息,两次借款共计47万元,并分别出具了欠条。之后原告以被告未再次支付利息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偿还47万元。小新辩称小民和小新于2010年6月2日离婚,并约定一切债务归小民偿还。小民借这47万她不知情,不应该跟小民一块还;房产于小民无关,要求原告小军还他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小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款,应视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称其不知道借款的事不应承担债务,因其辩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小新要求原告还其房产证,不是本案的受理范围,小新可另行主张。